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政策的核心变化是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该事项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基准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罚裁量划分为三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比不足30%的,处1倍罚款;欠缴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占比超30%,或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足30%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超30%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属于可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相关部门提示,劳动者如发现社保“账单”不对,可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书面要求单位补缴,或向税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