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报》A13版发布一则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称:本人岳仲金,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总院。经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查明,本人在1997年—2004年间、即受害人李小冉幼年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犯罪。囿于李小冉2017年报案时,已超过案发时的刑事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罪之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予追究本人刑事责任。李小冉于2020年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一审本人败诉,经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本人向李小冉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600元。本人现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就猥亵幼年李小冉的民事侵权不法行为,向李小冉道歉。
男子就8年间多次猥亵幼女登报道歉:因报案时超过追诉时效,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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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