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上海。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为了房子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2021年1月,《民法典》增设“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请求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经法官主持调解,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