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英豪 周欣月
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起人们对校园欺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不断普及,在家长、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校园欺凌”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但此类事件并未被杜绝,因欺凌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个游荡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背后的“幽灵”究竟如何辨别?由此造成的伤害应该如何赔偿?哪些主体对此该负责任呢?
提问1
校园欺凌行为如何界定?
某校学生王某、肖某怀疑同宿舍室友李某偷拿了自己的物品,她们搜查了李某的书包,但一无所获。此举虽未导致冲突,但使得李某与王某、肖某及其他室友关系不睦。事后,李某母亲彭某找到学校反映情况,老师调查了事情经过并给李某调换了宿舍。一周以后,李某丢失了100元,她怀疑是王某偷窃,为此与王某和肖某发生争执,王某、肖某认为李某故意诬陷她们偷钱,争吵中互相推搡,后双方被人劝开,此后几人再未有任何交流。半年后,李某因疫情停课在家,父母发现她每天无故哭泣,李某称同学在背后说她坏话,担心同学害她。经医院检查,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李某将王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共同赔偿约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肖某的行为与李某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学生间发生的矛盾冲突尚达不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矛盾冲突尚在一般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不足以致严重精神损害,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构成一般有五个要素:一是主体,校园欺凌的双方是学生,不包括老师或校外人员;二是主观因素,欺凌者主观上有蓄意或恶意心理,欺凌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欺凌者造成不利后果,而仍有意为之;三是地点,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或者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四是行为方式,包括殴打身体、恐吓威胁、言语侮辱等一种行为或叠加的多种行为;五是损害后果,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心理伤害,都属于欺凌造成的损害后果。
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是否存在“校园欺凌”,应当根据冲突的程度、发生原因等综合判断。如冲突并非持续发生、程度严重,不存在蓄意或恶意攻击情形,不宜认定双方之间的冲突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提问2
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张某与刘某、罗某、蔡某、毕某是同校同学。一日,张某与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双方相约超市门口见面。张某到达后,发现罗某携刘某等候,刘某直接扇了张某几耳光,并要求其向罗某道歉。张某道歉后,刘某等放其离开。几天后,张某在篮球场打球,刘某与蔡某再次殴打了他。几周后,张某在书店读书时,刘某让毕某带其去KTV陪唱,在KTV中刘某强迫张某光着上身唱歌。后张某精神恍惚,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张某患上重度抑郁症。张某起诉刘某、罗某、蔡某、毕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健康咨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陈述,能够证实张某被欺凌的事实。各被告多次实施欺凌行为与原告张某所患抑郁病情存在因果关系,与张某抑郁发作的病情恶化直接相关,各被告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刘某、罗某、蔡某、毕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解读
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伤害三种类型,而且经常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形。对于人身伤害,欺凌者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对于财产损害,被欺凌者应当获得经济赔偿。但对于欺凌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难以抚平,许多被欺凌者陷入自我否定和精神内耗之中,在此情形下,被欺凌者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裁判过程中,是否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欺凌者人身权益遭到侵犯,单纯的财产损害一般不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被欺凌者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对于“严重”的认定,需结合欺凌者的主观状态、欺凌方式、欺凌场合和被欺凌者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三是欺凌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某、罗某、蔡某、毕某恃强凌弱,仗着人多势众,有扇耳光等人身伤害行为,也有强迫脱衣等侮辱行为,直接造成张某患上重度抑郁症,因此刘某、罗某、蔡某、毕某应当赔偿医疗费,也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问3
学校尽责后还要赔付吗?
王某与曲某、阿某、吴某就读于同一中学。曲某、阿某、吴某曾分别多次殴打、敲诈王某。一日晚自习后,曲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王某去厕所过程中被曲某拦截殴打,学校得知后,随即安排工作人员送王某到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父。同时,学校对相关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阿某先后多次向王某索要款项共计800元,阿某家长将800元归还给了王某父亲。王某申请长期病假在家,学校安排德育处教师和班主任多次上门看望他,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后王某前往医院检查,被认定患有抑郁症。王某起诉曲某、阿某、吴某及某中学,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该校每学期都会邀请法治副校长开展两次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题讲座,并设置了举报箱。法院审理后认为,曲某、阿某、吴某通过殴打、索要钱款等欺凌行为,致王某精神抑郁,三者应当对自身行为给王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学校尽到了保护义务,对欺凌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针对校园欺凌等情形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已履行了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经核算,最终法院判令曲某、阿某、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王某约6万元。
法官解读
校园欺凌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欺凌者应当对自己的欺凌行为负责。如欺凌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要对其行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深究欺凌行为的背后,欺凌者的父母对子女欠缺关注和爱护,未履行作为父母的教育引导责任是造成子女成为施暴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学校来讲,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被欺凌,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该欺凌行为发生前,已经通过开展讲座、设置举报信箱等积极措施避免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事件发生后也能够采取妥当措施处置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因此次欺凌事件承担责任。
提问4
学校“视而不见”是否担责?
某中学十余名在校生结成名为“青龙会”的小团体,张某是其中一员。张某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课间将其约至卫生间进行威胁恐吓。孙某否认,张某警告:“这几天放学后路上小心点!”后张某联系“青龙会”其他成员将孙某带到学校小树林轮流对其殴打,但未形成外伤。孙某将相关情况告知老师,老师对实施殴打的成员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认为这是同学之间的打闹,未再进行处理。张某等人随后以被老师批评为由将孙某带至校外,再次对孙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如果再报告老师,我们就打断你的腿”。此次事件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孙某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等人在事件中的作用及学校的过错程度,被告中学与其余被告应各承担对孙某损失50%的赔偿责任。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先只是张某等人在校园内对孙某实施欺凌行为,学校对此并未及时发现并作出合理处置;其后欺凌行为发生虽在校园外,但也是第一次欺凌的延续,学校在肩负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中存在较大不足,应当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等人及学校共同赔偿孙某5万元。
法官解读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角色是特殊的,既是发现危险的“吹哨者”,又是保护受欺凌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有义务也有条件展现更大的作为,守好反校园欺凌第一关。在校园欺凌事前预防措施上,学校需要防患于未然,建立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开展常态化防止学生欺凌摸查,对有欺凌苗头的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控制。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要立即组织校医救治受欺凌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公之于众,以便发挥教育和引导作用。在欺凌事件的事后处理上,学校需要安排心理咨询师或专业人员展开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心理辅导,组织双方家长见面协调解决问题,化解彼此矛盾。
本案中,学校在事前未察觉到学生中“青龙会”小团体的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发现欺凌事件后,未能对欺凌者给与恰当的处置,也未能对被欺凌者给与必要的关注和保护,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后续欺凌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多方携手根治校园欺凌
根治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做?
一是增加家庭关爱,矫正家庭错位。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父母应该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培养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未成年人拥有健全的人格。
二是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补齐学校失位。学校应该采取法治教育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防范和识别,积极开设心理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旦发现存在欺凌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将伤害后果降到最低。
三是多方携手共同治理,弥补社会缺位。校园欺凌的防范和治理,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是不够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等主体以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贡献各自的力量,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个人对民族未来应负的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