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一网店店主反映某幼儿园幼师在其店铺网购了多套演出服,却在表演结束后声称服装未曾穿过并申请退货。但事后商家通过网络搜索却发现了该幼儿园穿着同款演出服进行表演的视频。此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引发热议,幼儿园回应称,此次购买行为是幼师个人所为,与幼儿园无关。
对此,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周政瑜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定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虽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首先,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呢?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再就是需要注意,特定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特定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商品性质,消费者购买演出服通常用于演出使用,如在购买时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演出服用于演出使用后不能退货,且消费者对此进行确认后商家发现消费者演出使用了所购买的演出服,可拒绝退货。如果双方没有上述约定,商家可以通过检查演出服的商标标识是否完整齐全、商品是否存在受污、受损等判断演出服是否完好,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商品并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总之,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