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长久以来,“生鲜灯”常见于市场、超市、生鲜店等,但从今日起,这种用于提亮肉质色泽的“美颜神器”将在生鲜市场内全面禁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者将被警告或处罚。
记者昨日了解到,《办法》发布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在全市累计发放宣传材料3345份,督促79家集中交易市场、201家超市、290家生鲜店完成整改,累计拆除/更换生鲜灯5087盏。
目前,湖里区已提前完成了辖区14家农贸市场生鲜灯统一更换工作;思明区也结合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为辖区24个农贸市场统一选购配置了符合规定的灯具;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在摸底基础上,统一采购了740盏合格灯具,加速推进辖区生鲜店整改工作。湖里、集美、同安、翔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均在前期大部分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拉网式排查、督促落实。
按照市农贸市场改造办的要求,全市新改造的市场均统一配置了具有正常色温色泽的灯具。除各大农贸市场,天虹、元初、永辉、ole等各大超市也均已提前完成了“生鲜灯”的拆除和改造。
据悉,新规正式落地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并将“生鲜灯”纳入常态化管理,谨防不合格灯具“回潮”。市民群众如有发现仍在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