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是公司的行政人员,2021年在工作期间,同事H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请求W先生帮助。W先生在帮助拧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被玻璃割伤,随后前往医院治疗。W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支持这一认定。W先生认为帮助同事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则认为其受伤与工作无关。
最终,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而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