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二中院对一起涉及遗产分割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本案的焦点在于余老伯生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孙女小余是否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案情回溯,余老伯和王阿婆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早逝,遗下一女小余。余老伯在生前立下了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女儿继承。然而,在余老伯离世后,孙女小余却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因此将姑姑、叔叔等人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余老伯立有遗嘱,但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孙女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调整了继承份额。然而,上海二中院在二审中对此案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剖析。
二审法院指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而遗嘱继承中并不适用代位继承。余老伯生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因此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处理遗产,即由余老伯的女儿继承。同时,法院还强调,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在此案中,小余作为代位继承人,并不能因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要求适用“必留份制度”。
最终,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余老伯的遗嘱内容,驳回了小余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余老伯的遗愿,也为类似遗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