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原告张某向被告齐某购买货物,但齐某长期拖欠货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齐某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张某支付货款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5000元。然而,张某未接收转账并将对方拉黑。最终,张某未能按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接收,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审查认为,齐某未经与张某沟通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且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侮辱性而拒绝接收。法院认为齐某的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张某对欠款的拒收。
此外,双方的调解书并未约定支付欠款的具体方式,微信转账并非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齐某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未能完全履行。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并支持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法官的观点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被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约定履行方式,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习惯做法。对于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欠款的行为,法院认为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支持。法律的作用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法官在裁判中应负有责任引导公众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因此,根据以上判决和法官的观点,法院支持原告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驳回被告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