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通过展示文章内广告计算最终收益,并给作者提供分润收益。然而,平台的提现规则引发了争议。
林某在2018年2月在该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产生了281.9元的收益。他累计提现了216.89元,但当他再次尝试提现时,发现账户中有65.01元的余额无法提现。
林某认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他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用户无法进行个性化磋商。该条款是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平台单方面怠于承担应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法官表示,互联网平台的格式条款对平台管理和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司法应更加关注这些现象,并通过裁判引导平台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