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法院公众号消息,2018年,老张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而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信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未能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所以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
由于老陈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支持了老张的诉求,要求老陈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