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则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将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
案件回顾: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均时年13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岁)存在矛盾。张某某提议并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其钱财。张某某选定一个废弃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李某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马某某他们计划杀害王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三人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并与李某平分,同时指使马某某砸毁王某某的手机卡,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预谋后将被害人杀害并埋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张某某和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和李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海峡网综合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