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以来,“上海女教师被指出轨男同学”事件持续引发公众讨论。热度居高不下的背景下,网络平台涌现出多个自称是“女教师”本人的社交账号。为赚流量,甚至有主播直接冒充起“女教师”本人,涨流一波后被网友打假“是蹭流量的骗子”……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多个冒充女教师的账号已被平台管制。2月21日,某网络平台上一名为“我是X老师”、并使用着网传“女教师”头像的账号,已被平台封禁,禁止发布作品。
有媒体报道,冒充“女教师”直播骗取打赏的主播,其直播间最高流量时人数上万,还有不少围观者刷起礼物……
这种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开直播赚流量的行为,真的只涉及违背道德问题而不违反相关规定吗?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某些博主为了蹭热度,改账号ID名称,冒充“女老师”,说白了是为了引流吸粉。如果博主仅是冒充“女老师”身份,依据民法典规定,博主的行为对“女老师”构成侵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他进一步阐释,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散布不实言论,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博主将面临治安处罚。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实施诈骗等行为,还涉嫌诈骗等罪。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生活中冒用、盗用的事件屡禁不止,法律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构成侵犯别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如果传播虚假内容,还涉及诽谤。
就此事来说,丁金坤认为,开直播主播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女教师”,已获得打赏,已经涉嫌诈骗,数额小的(一般六千以下),治安处罚,数额大的,涉嫌诈骗罪(一般六千以上)。
潇湘晨报记者 孙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