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对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大半年后分手,男方孙俊(化名)要求女方张莹(化名)退还彩礼。据孙俊称,他于2019年6月与张莹相识,2022年5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礼结束后,双方以“夫妻名义”断断续续地生活,一直到同年的9月。在此期间有段时间,孙俊外出工作。两人累计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且未发生两性关系。孙俊称,自己曾给张莹支付20万元彩礼和“三金”。
张莹则反驳称,两人感情生变是因为孙俊,且自己已做好领证准备。张莹表示,虽然两人未领证,但已在亲朋好友中被认可为“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孙俊和张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应当退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两人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及地方婚嫁习俗、彩礼数额等因素,法院判决张莹返还孙俊16万元彩礼和“三金”,但不包括“开门利是”红包。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张莹已按判决书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例反映了在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问题,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考量因素。通过此案,也提醒公众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明晰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