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六安的一黄金店店员陈某整理杂物时,误将19件黄金耳饰当废品,赠送给一位老大爷。随后,民警顺利找到拾荒老人,老人带民警来到一堆废品前成功找回金饰。原来,老人接过纸盒并未查看,直接拿回住处等着第二天送到废品站变卖,幸好民警及时找回。
在民警的帮助下,黄金店才及时挽回损失。那么,在本次事件中,由于店员的错误操作引发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拾荒老人可以不归还黄金饰品吗?如果老人已经把东西卖出,店员是否会承担责任?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律师的专业解答。
问题一:由于店员的错误操作引发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首先,店员由于错误认识,将黄金与其他杂物一起赠与拾荒老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负责售卖商品的普通店员没有代为处分商品的权利)。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基于该无权处分行为的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的赠与是否发生物权效力取决于真正的权利人是否追认。通俗地讲就是店员的赠与不会使得拾荒老人取得对黄金的所有权,除非真正的权利人(例如店主等)同意这项赠与。
从新闻本身来看,店主或权利人应当是发现了这一错误的赠与,因此及时报警追回了黄金。由此可知权利人在店员实施了无处分权的赠与行为后,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该赠与合同归于无效。
问题二:拾荒老人可以不归还黄金耳饰吗?
拾荒老人应当归还,如上所述,店员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该事件中,由于是店员将黄金错误地赠与了拾荒老人,老人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范畴,且前述效力待定的赠与合同已经因真正权利人的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因此,拾荒老人应当归还金饰,否则可能承担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如果拾荒老人已经把东西卖出,店员是否会承担责任?
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此时老人已经把东西卖出、遗失等导致金饰无法找回或受损,权利人可以要求店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