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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部分优抚对象 补助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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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部分优抚对象 补助标准调整

N海都记者 刘世泉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抚恤金及补助标准均有提高。

其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20元。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949年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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