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何遇舟 陈萍
海都讯 三人相约野泳,提议去游泳者却不慎溺亡,另外两人和事发地村委会是否要担责?近日,莆田秀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明知自己不擅长游泳还带头提议游泳,绝大部分责任应自负,两名同游者无力救援,但有呼救并报警,不应担责。东潘村委会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6年7月的一天,女子孟某约谢某、张某同去游泳。三人中,只有张某会游泳。当日17时许,三人来到莆田市秀屿区东潘村中的一处水塘,水塘边立有“禁止下水”的告示牌。然而,三人均未理会,因水文条件复杂,谢某先行溺水,张某立即将谢某救回岸边,之后发现孟某也溺水。张某此时体力不支,不敢贸然下水,只能在岸边呼救并报警,最终孟某溺亡。
事发后,孟某亲属起诉,要求谢某、张某、村委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孟某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擅长游泳的情况下还带头提议、组织游泳,东潘村水塘非正规游泳池,孟某明知潜在危险,却贸然入水,应自负绝大部分的责任。
孟某与谢某、张某结伴去游泳,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游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相互之间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两人对孟某游泳的风险原则上不应承担责任。而东潘村委会虽在水塘边设置警示牌,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水塘边未设任何防护或阻断装置,公众可自由下水游泳,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