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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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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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疑原告与丈夫有染,被告便在网络公开辱骂,并曝光原告的个人信息,日前德化县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3000元

N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曾凌

海都讯 近日,德化县法院龙浔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判处被告陈某在其个人QQ空间向原告郑某道歉,时间不少于10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悉,因疑心郑某与丈夫林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德化女子陈某心生怨恨。为了发泄一己私愤,今年4月,陈某在QQ空间、说说及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辱骂郑某的信息,并将郑某的姓名、相片、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郑某发现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陈某告上法庭。

郑某认为,陈某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诽谤自己,致使自己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德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公开发表对郑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将郑某的个人信息通过自媒体公之于众,其主观上具有毁损郑某名誉权的故意。QQ空间、说说及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简便快捷,传播范围广,陈某发布的不当言论,容易引发公众对郑某的猜测,客观上导致郑某社会声誉受损,对其身心也造成了伤害。故陈某的行为侵犯了郑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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