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方敏生 颜洁
海都讯 仙游一家工艺品公司将自己的网店托管给了杭州的一家科技公司,可今年“双十一”结束,网店的销售额不增反降。工艺品公司怀疑对方怠于管理经营,便起诉到仙游县法院,要求解除和科技公司的托管服务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服务费。
托管后网店业绩一般 店主要求解除合同
原来,这家工艺品公司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旗舰店销售工艺品,运营一段时间盈利不少。为了让店铺宣传做得更好,经营业绩更优异,该公司以每月2.5万元的服务费将店铺委托给杭州的一家科技公司代运营。2015年10月中旬双方签订了托管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在合作期间,该科技公司出具每月店铺数据以供工艺品公司判断是否符合增长标准,如不符合,工艺品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并要求该科技公司退还相应已支付但未完成服务的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工艺品公司便转账支付了半年的服务费用15万元。
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正好碰到淘宝的“双十一”活动,工艺品公司却收到了业绩不怎么样的对账单,工艺品公司负责人坐不住了,认为在合作期间对方怠于履行经营管理推广义务,导致月经营数据急剧下滑,直至亏损,故于2015年11月25日向对方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更改了后台密码。同时,以科技公司违背双方的协议约定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协议约定不明确 解除合同证据不足
庭审时,科技公司辩称,公司才接受并建店一个多月,协议中也没有对“增长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不存在工艺品公司主张的月经营数据急剧下滑的事实。该公司为了这个网店已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方未与公司协商突然宣布单方解除合同并更改密码,其单方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该是工艺品公司。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对“增长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合作仅一个多月时间,工艺品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合作前几个月网店的销售经营数据,故“增长标准”无从比较。另外,双方约定的“增长标准”是以每个月进行评判还是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进行评判没有明确,故工艺品公司认为店铺销售数据存在负增长,缺乏依据。
而工艺品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后便更改了后台密码,导致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基于工艺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形,仙游县法院作出驳回工艺品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