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郑世贤
海都讯 因对高速测速设备的放置位置不满,池某某下车砸坏测速设备。近日,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方介绍,2016年7月22日,池某某驾驶小车在福银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行经福银高速(闽)A道125km+350m路段时,池某某个人对三明高速支队摆放测速设备的位置不满,下车用石头朝锁在防护栏上的测速设备砸去,还将设备搬起砸,造成测速设备内的相机、镜头、雷达、显示窗口玻璃、高频窗口等配件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