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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前二孩”未受罚,如今该不该罚?

N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据媒体报道,继浙江两起“政策前二孩”案后,另一起“政策前二孩”案的当事人——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的仝刚、唐保桃夫妇近日向媒体表示,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于11月20日收到《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政策前生育二孩但未受到处罚的家庭,在二孩政策实施后是否该被追罚,一直没有定论。不少被追罚的家庭,向法院起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于2016年1月1日才生效。应当说,此法生效前,仝刚、唐保桃夫妇的行为在当时确实违反相关法规政策。

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二孩决定后,国家卫计委只是明确表示,从决定至正式实施前生育二孩者不作处理,而没有明确此前违法生育还未受到处理的怎么办。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没有溯及力方面的特别规定,新法就没有溯及力。

不过,不管是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国家卫计委对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说明,又都有一定的溯及力。因为,二者对“生育”的解释,都是指生孩子的整个过程。众所周知的是,生育并不仅仅指分娩那一刻的即时行为,而是指自受孕到最终分娩的连续过程,甚至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是受孕行为。正是考虑到孕育新生命的漫长过程,新法和新政策对孕育的解释,实际上都体现出了从新原则。既然已经体现从新原则,那就有必要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对所有此前已经孕育但尚未受处罚者,都不再视为违法、给予处罚。这既符合国家鼓励生育二孩的大政方针,也能体现一定的人性和人文关怀。不过,这又会引出之前的“不公平”问题。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这个案件的结果也有一定的指引意义。应当说,综合而言,兼顾法律和人文的双重考虑,借鉴“从旧兼从轻”原则,或许是处理此类事件比较合适的选择。

(来源于《新京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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