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京报
1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谢晖案一审判决书,该案于11月6日由乌鲁木齐中院宣判,法院认定谢晖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450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谢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228万余元,有497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1.2亿余元。
检方起诉33项犯罪事实
47岁的谢晖大学文化,案发前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5年7月2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了谢晖的落马消息,称其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29日,谢晖被刑拘,后于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
2017年2月,检方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谢晖提起了公诉,在受贿罪方面,检方起诉的犯罪事实为33项,其中32项指控集中在2003年至2013年期间,谢晖利用职务便利,在物资、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其余一项指控其利用担任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局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职务便利,为221人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贿赂8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至4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谢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具体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中部分属亲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同时他表示,决定购买团购房,并支付款项不是其擅自决定的,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
11月6日,乌鲁木齐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首先指出,谢晖决定购买团购房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纠正了检方起诉的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谢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1.2亿余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谢晖家庭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有4978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鉴于谢晖归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玩忽职守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主动积极退缴赃款,分别具有主动坦白情节和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谢晖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450万元。